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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
,
制定本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
(
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
下同
)
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
,
适用本条例
:
(
一
)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
,
包括天线、馈线、塔桅
(
杆
)
、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
(
二
)
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
,
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
(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
)
、塔桅
(
杆
)
、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
(
三
)
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
,
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
(
杆
)
、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
并采取措施
,
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
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
,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
(一
)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
(二
)在中波天线周围
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或者以天线外
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
3度的高大建筑
;
(三
)在短波天线前方
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
,或者以天线外
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
3度的高大建筑
;
(四
)在功率
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
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 或者以天线外
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
3度的高大建筑
;
(五
)在馈线两侧各
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或者在馈线两侧各
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
(六
)在天线、塔桅
(杆
)周围
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
(一
)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
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
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
(气
)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
(二
)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
(杆
)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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